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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商品房的单位,都必须使用《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进行明码标价。
二、商品房销售单位在明码标价时必须按《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的规定填写。
三、商品房销售单位不得在《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标明的价格之外加收其它费用或超过标明的价格标准收费。
四、《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由北京市物价局监制,其它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印制使用。
五、凡不按本规定使用《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进行明码标价的,各级物价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
六、在招待中如遇未明确事宜,请及时与市物价局联系。
联系电话:62046644转309、413
特此通知。
附: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
一九九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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