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
京价(检)字〖1998〗第193号

  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商品房的单位,都必须使用《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进行明码标价。

   二、商品房销售单位在明码标价时必须按《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的规定填写。

   三、商品房销售单位不得在《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标明的价格之外加收其它费用或超过标明的价格标准收费。

   四、《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由北京市物价局监制,其它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印制使用。

   五、凡不按本规定使用《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进行明码标价的,各级物价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

   六、在招待中如遇未明确事宜,请及时与市物价局联系。

   联系电话:62046644转309、413

   特此通知。

   附: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

                       一九九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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