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1999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成本价执行期限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物价局

[2000]京房改办字第079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室、房屋土地管理局、物价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公室,各市属单位房改办公室:

  经研究决定:我市1999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执行期延长至20001231日。住房折旧年限计算到1999年,不计算提前付款折扣。房改部门审批单位售房方案的时间延长到20001130日。

  2000年开始,取消现住房折扣;计算购房的工龄折扣,职工已建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建立住房公积金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龄均计算到1999年。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按京房地物字[1999]108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的通知》([99]京房改办字第129号)第五条规定,从200041日起执行的出售现有可售公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延至200111日开始执行。

                                    20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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