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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公有住宅楼房售价及调节因素》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1994]京房房改字第578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局产权产籍处、市场管理处、测绘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关于1994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的精神,我局对1991年市房政字[91]第399号文件中规定的《公有住宅楼房售价及调节因素、装修设备计价标准》(简称调节因素)进行部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调节因素发给你们,凡1994年及以后按成本价或标准价作基础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实际售价,一律依此调节因素计价。房价的计算公式按市房改办[94]第054号文件规定执行。
1994年11月14日
附表
公有住宅楼房售价调节因素
| 项目 |
调节因素 |
系数 |
项目 |
调节因素 |
系数 |
| 地段 |
一类 |
二环路以内及售房单位认为较好的地段 |
1%~3% |
居
室
窗
口
朝
向 |
南、北 |
3% |
| 二类 |
二环路以外至三环路以内的地段 |
-1%~1% |
南,东、南 |
2% |
| 三类 |
三环路以外的地段 |
-3%~-1% |
东,西、南 |
0 |
| 楼层 |
无电梯 |
一、五层 |
0 |
北,东、北 |
-1% |
| 二、三、四层 |
5%~8% |
东、西,西、北 |
-2% |
| 六、七层 |
-3% |
西 |
-3% |
| 平顶屋面顶层 |
-7% |
室内净高3m(含)以上 |
2% |
| 有电梯 |
一、六层以上 |
0 |
院落7m2(含)以上 |
2% |
| 二、三、四、五层 |
5%~8% |
无暖气 |
-3% |
| 平顶屋面顶层 |
-10% |
无管道燃气 |
|
| 半地下室 |
-15% |
|
-3% |
装修、设备计价标准
| 项目 |
条件 |
基价(元) |
| 装修 |
普通钢木门窗(全部油漆),水泥地面,顶棚和内墙面抹白灰喷浆。 |
0 |
| 设备 |
单元内上、下水,电、暖气设备俱全,厨房内有洗菜池、燃气灶具。厕所内有大便器。 |
0 |
注:一、居室窗口朝向:
1.居室窗口朝向按套计算。
2.有两面以上窗向者,按较好的朝向计。
3.窗向不正的,按偏多的朝向计,相等的按朝向好的计。
4.朝向南北、三居室以上的单元中,有一个居室只有朝西的窗向时,调节系数按2%计。
二、全封闭阳台按标准价的70%计价,未封闭阳台按标准价的50%计价。
三、独户使用的平台比照阳台计价办法,按标准价的30%计价。
四、地段、楼层的调节系数,由售房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五、装修、设备条件超出或低于计价标准的,应提高或降低装修和设备的售价,由产权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核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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