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公有住宅楼房售价及调节因素》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1994]京房房改字第578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局产权产籍处、市场管理处、测绘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关于1994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的精神,我局对1991年市房政字[91]第399号文件中规定的《公有住宅楼房售价及调节因素、装修设备计价标准》(简称调节因素)进行部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调节因素发给你们,凡1994年及以后按成本价或标准价作基础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实际售价,一律依此调节因素计价。房价的计算公式按市房改办[94]第054号文件规定执行。

1994年11月14日

附表

公有住宅楼房售价调节因素

项目

调节因素

系数

项目

调节因素

系数

地段

一类

二环路以内及售房单位认为较好的地段

1%~3%

南、北

3%

二类

二环路以外至三环路以内的地段

-1%~1%

南,东、南

2%

三类

三环路以外的地段

-3%~-1%

东,西、南

0

楼层

无电梯

一、五层

0

北,东、北

-1%

二、三、四层

5%~8%

东、西,西、北

-2%

六、七层

-3%

西

-3%

平顶屋面顶层

-7%

室内净高3m(含)以上

2%

有电梯

一、六层以上

0

院落7m2(含)以上

2%

二、三、四、五层

5%~8%

无暖气

-3%

平顶屋面顶层

-10%

无管道燃气

 

半地下室

-15%

 

-3%

装修、设备计价标准

项目

条件

基价(元)

装修

普通钢木门窗(全部油漆),水泥地面,顶棚和内墙面抹白灰喷浆。

0

设备

单元内上、下水,电、暖气设备俱全,厨房内有洗菜池、燃气灶具。厕所内有大便器。

0

注:一、居室窗口朝向:

1.居室窗口朝向按套计算。

2.有两面以上窗向者,按较好的朝向计。

3.窗向不正的,按偏多的朝向计,相等的按朝向好的计。

4.朝向南北、三居室以上的单元中,有一个居室只有朝西的窗向时,调节系数按2%计。

二、全封闭阳台按标准价的70%计价,未封闭阳台按标准价的50%计价。

三、独户使用的平台比照阳台计价办法,按标准价的30%计价。

四、地段、楼层的调节系数,由售房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五、装修、设备条件超出或低于计价标准的,应提高或降低装修和设备的售价,由产权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核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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