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藏干部、工人内调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事局
京组通[1997]第78号
各有关单位组织(干部、人事)部(处):
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做好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7]第20号)精神,为了做好我市的接收安置西藏内调干部、工人工作,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市科干局、市劳动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市房改办共同研究,对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二、三、四、五、六(略)
七、西藏内调人员的住房问题。
西藏内调人员的住房问题原则上由接收单位负责解决。
住房标准按接收单位同级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住房的建筑面积,一般两居室不超过72平方米,三居室不超过88平方米。
在藏工作8年以上(含8年),且接收单位属本市地方单位的,由市计委按2500元/平方米补助购(建)房资金,不足部分由接收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补足。房源落实(已签购房合同或已将自有房分配给内调人员)后,市计委下达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市计委的计划将补助款安排给接收单位。
夫妇双方同时由西藏内调的,按职务高的一方解决住房,市计委只将资金补助给解决住房的接收单位,不对双方同时补助。
夫妇双方中,一方单位已解决过住房或内调人员回原单位且有住房,如现有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单位同级同类人员应该享受的标准,市计委按上述标准补助解决其差额部分。
西藏内调人员按房改价购买自用住房时,夫妇一方属内调的,优惠5%;夫妇双方同属内调的,优惠10%。市住房资金中心优先安排西藏内调人员住房担保委托贷款。
西藏内调人员的房租,按有关规定执行。
1997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