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1999]第1201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各地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第210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并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保持我市税收政策延续性,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京地税二[1996]第431号等有关文件所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暂按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掌握。待新标准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为标准住宅,可享受财税字[1999]第210号所规定的有关政策。
二、为了支持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经研究明确,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并纳入我市住房资金管理的,暂免征营业税。
三、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空置商品住房,是指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已竣工验收商品住房,凭竣工证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四、本办法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1999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