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部分)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0〕11号


  土地有形市场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一)提供交易场所。为土地交易、洽谈、招商、展销等交易活动和招标、拍卖会提供场地,为交易代理、地价评估、法律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营业场所。

  (二)办理交易事务。为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办事机构提供服务“窗口”,方便交易各方面办理政府管理的有关手续。

  (三)提供交易信息。公布和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储存、发布土地交易行情、交易结果,提供有关土地政策法规、土地市场管理规则、土地利用投资方向咨询等。

  (四)代理土地交易。接受委托,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受托代理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

  三类土地交易活动应当进场搞公开交易

  1.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包括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交易。

  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首次交易。包括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换或赠与等交易。

  3.法律允许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乡镇企业用地的转让、租赁、联营、入股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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