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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