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外来京人员租赁房屋审核备案手续费文件的通知 京房地计字[1998]第883号
各区县房地局、直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现将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外来京人员租赁房屋审核备案手续费标准的复函》(京价[房]字[1998]第308号)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房屋租赁审核备案手续费的函》(京财综[1998]433号)一并转发给你们,请你局、你单位持市财政局的收费立项函及市物价局的收费标准复函到所在市区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增项手续后,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199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