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通知
京房地评字[1999]第766号

各区县房地局(土地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为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加强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60号)的精神,现将北京地区换发新版《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凡经原国家土地管理局诸年(含1992、1993、1994、1996年)考试认证,并合法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效期已满与未满者,均须申请换发新版证书,北京地区的土地估价师持新版证书方可持业。

二、换证程序:

本次换证按照个人申请,各机构集体办理,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国土资源部确认换证的程序进行。

(一)换取新证的土地估价师须提交如下资料:

(1)如实填写的《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登记表》(表上粘贴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2)现持有的旧版《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一份(用A4号纸按1:1比例复印,不可放大或缩印)。

(3)二张二英寸彩色免冠近照(照片背后注明个人姓名、工作单位和原证书编号)。

(4)最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审验后退还本人)。

(5)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人事证明。

(二)各机构将个人材料收齐并审查合格后,填写《土地估价师换证人员汇总表》一式二份(按证书编号顺序排列),并以Microsoft Excel文件格式存入3.5英寸软盘。

三、其他事项:

(一)凡有下列各种情况经审核属实,一律不予换证: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换证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3)因在土地估价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换证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土地估价机构内执业的。

(5)在估价活动中有编造虚假案例、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等违规行为或因其他原因受到查处以及不适于继续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

(二)凡未在北京地区考取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者,除须提交本通知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为:[1]该土地估价师未在当地土地估价机构执业;[2]该土地估价师不参加当地此次换证。)。

(三)为进一步提高土地估价师队伍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凡本次换证人员须参加一次全面的培训教育活动。

(四)土地估价师此次换证后,凡未在一家机构执业两年以上(含两年)者,不得提出调动执业机构的申请。

各机构接此通知后,请将换证要求及有关事宜通知各土地估价师,并于1999年9月6日——20日到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办理换证手续。

联系地址: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大甜水井胡同37号

联系人:马宝成 傅力平

联系电话:65273525

附件:1、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登记表

2、土地估价师换证人员汇总表

1999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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