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和调整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京计基字(1997)第07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财费字〔1996〕第2992号)精神,为了控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住宅建设持续稳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由市计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发文公布第一批取消和调整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取消和调整的建设项目收费共36项(详见附件),其中:取消的25项,调整的11项。对于取消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坚决贯彻执行,立即废止并停止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恢复,也不得变换名目设置新的费种。对于调整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尽快到市物价局履行有关手续。

  二、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应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批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价局,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经营性的建设项目收费,应报市物价局审批收费标准。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和调整的第一批建设项目收费36项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取消和调整的第一批建设项目收费36项

  一、取消的25项

  验线费

  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审计费

  分散建设住宅配套费(中小学托幼用房)

  业扩报装手续费

  街道向街巷内临时占地者收费的占地费

  房改优惠售房手续费

  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建筑工程围墙费

  按规划拆除的危改小区自来水管线补偿费

  按规划新建的危改小区人防设施拆除赔偿费

  危改小区树木砍伐赔偿费

  按规定拆除危改小区道路赔偿费

  按规划拆除危改小区公厕补偿费

  投资许可证工本费

  商业服务网点配套费

  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

  节约包装费

  户线申报费

  城区政府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城区政府收取的小区完善费

  远郊区县政府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楼牌费

  垃圾楼移交管理费

  公厕移交管理费

  二、调整的11项

  1、降低标准缩小范围的6项

  房屋买卖手续费

  (由买卖双方各交房价的1%降为0.5%)

  房屋拆迁管理费

  (由按拆迁安置补偿费的0.5%降为0.3%)

  征地事务管理费

  (由按征地总费用的3%降为1.5%)

  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

  (列入市危改计划的危改项目不征收)

  建材发展基金(住宅不征收)

  合同预算审查费(住宅不征收)

  2、按经营性收费重新核定收费标准的5项

  路灯维护费

  低压电缆代维护费

  配电室高压电缆代维护费

  承发包费

  危改小区树木移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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