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财费字〔1996〕第2992号)精神,为了控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住宅建设持续稳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由市计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发文公布第一批取消和调整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取消和调整的建设项目收费共36项(详见附件),其中:取消的25项,调整的11项。对于取消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坚决贯彻执行,立即废止并停止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恢复,也不得变换名目设置新的费种。对于调整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尽快到市物价局履行有关手续。
二、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应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批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价局,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经营性的建设项目收费,应报市物价局审批收费标准。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和调整的第一批建设项目收费36项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取消和调整的第一批建设项目收费36项
一、取消的25项
验线费
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审计费
分散建设住宅配套费(中小学托幼用房)
业扩报装手续费
街道向街巷内临时占地者收费的占地费
房改优惠售房手续费
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建筑工程围墙费
按规划拆除的危改小区自来水管线补偿费
按规划新建的危改小区人防设施拆除赔偿费
危改小区树木砍伐赔偿费
按规定拆除危改小区道路赔偿费
按规划拆除危改小区公厕补偿费
投资许可证工本费
商业服务网点配套费
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
节约包装费
户线申报费
城区政府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城区政府收取的小区完善费
远郊区县政府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楼牌费
垃圾楼移交管理费
公厕移交管理费
二、调整的11项
1、降低标准缩小范围的6项
房屋买卖手续费
(由买卖双方各交房价的1%降为0.5%)
房屋拆迁管理费
(由按拆迁安置补偿费的0.5%降为0.3%)
征地事务管理费
(由按征地总费用的3%降为1.5%)
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
(列入市危改计划的危改项目不征收)
建材发展基金(住宅不征收)
合同预算审查费(住宅不征收)
2、按经营性收费重新核定收费标准的5项
路灯维护费
低压电缆代维护费
配电室高压电缆代维护费
承发包费
危改小区树木移植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