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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房地局(土地局):
现将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0]第00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 京 市 物 价 局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京价(收)字[2000]第006号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清理市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的通知》(京政发[1999]35号)的有关规定,你局收取的房屋买卖手续费由按交易额比例收费改为定额收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向房屋买卖双方收取的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由现行按交易额1%收取改为,120平方米及以下的每件1000元,121--5000平方米的每件3000元,5001平方米以上的每件10000元。
二、对经济适用房按以上收费标准的50%收费。
三、以上收费由买卖双方各负担50%。
四、房改售房免收房屋买卖手续费。
五、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改革改造中涉及房屋权属转移的,免收房屋买卖手续费。
请你局及区县房地局持本函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票据方可收费。
此项收费收入纳入市区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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