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中心会计字[2003]24号

市中心所属各单位、各处室: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市中心与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银行卡支取合作协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已纳入统一核算的管理部,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支取手续时,支取人可提供本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立的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卡号,由市中心将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帐户中,具体操作按《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银行储蓄帐户支取住房公积金办法》执行。

  未纳入统一核算的分中心,仍在柜台直接支取现金,或领取现金支票到分中心开户银行自行提取现金办理支取。

  特此通知。

二○○三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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