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交通银行太平洋卡办理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2003)京房资中心分字091号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各直属归集部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市中心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支取合作协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已纳入统一核算的分中心,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支取手续时,支取人可提供本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立的交通银行太平洋卡账号,由市中心将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帐户中,具体操作按《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银行储蓄帐户支取住房公积金办法》执行。
未纳入统一核算的分中心,仍在柜台直接支取现金,或领取现金支票到分中心开户银行自行提取现金办理支取。

  特此通知。

200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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