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光大银行“阳光卡”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中心会计字[2003]36号
各管理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市中心与光大银行总行营业部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银行卡支取合作协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管理部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支取手续时,支取人可提供本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立的光大银行“阳光卡”卡号,由市中心将支取款项划入该帐户中,具体操作按《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银行储蓄帐户支取住房公积金办法》执行。各管理部在操作时,银行类别为“光大银行”、储蓄类型为“卡”,卡号的前四位为3033或9003,计16位。
特此通知。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