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押物评估收费优惠方案的通知
北京康正宏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2004)京康宏字第006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费用合理化研究的指示精神,我公司经认真分析研究,决定在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的京价(房)字[1997]第398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抵押物评估收费标准按评估值的3‰计算,最低收费300元,最高收费1500元。

  抵押物评估收费优惠方案的实施时间按照中心统一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抵押物评估通知单上的开具时间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康正宏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200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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