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京房公积金中心法规字[2003]1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直属归集部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更好的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提供服务,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现将住房公积金支取及销户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准确审核职工支取、销户的相关材料
   (一)支取需审核的材料:
     1、购买自住房屋: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结婚证、主买房人的支取记录单,如未建公积金,需单位开证明;
     2、大修、翻建自有房屋: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3、自建自有住房: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明细发票;
     4、房租: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承租人夫妇双方的收入证明。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借款合同、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及身份证明。
    首次办理支取业务时应提供上述材料,同时开具支取记录单,再次支取只需提供盖章生效的支取记录单即可。
   (二)销户需审核的材料:
     1、离退休: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户口迁出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
     3、出国定居: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4、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
     5、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三)各归集部门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单位、职工提供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经认真审核后,留存复印件作为原始资料存档。

  二、认真核对身份证明
  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办理支取、销户手续时,归集部门工作人员须审核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身份证和支取职工、销户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留存复印件作为原始资料存档。

  三、加强支付管理
  各归集部门须加强单位预留印鉴管理,职工支取、销户住房公积金单笔超过3万元或单位一次支取住房公积金超过20万元的,归集部门须由2名工作人员核对单位预留印鉴,并与单位进行确认,审核无误方可支付,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须在支票存根上签字为原始资料存档。

特此通知,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二○○三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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