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交存人支取住房公积金及利用个人住房委托贷款购买住房采用转帐方式付款问题的通知


(98)京房改办字第184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单位房改办,各单位房改办:

  为方便购房职工支用住房公积金,现就职工购买住房中支取住房公积金及利用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购买住房采用转帐方式付款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对于住房公积金交存人支取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可以使用转帐方式付款。各单位收取售房款时,对于购房人支取的住房公积金,采取转帐付款方式的,应予以接受。

  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办理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拨款采取转帐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帐户。各单位收取售房款时,对于购房人利用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部分,须采取转帐收款方式。

特此通知

199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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