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资金市管理中心关于降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98)京房资中心计字第107号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市中心归集部、首钢归集分部:

     为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要求,调整市公积金贷款方向,提高个人购房能力,支持个人购买住房,从1998年8月1日起,降低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个人首付款比例,由原来不得低于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30%降为不得低于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20%。各分中心接到通知后,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特此通知

                   1998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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