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劳动局
(京财经[2001]1227)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统计局:

  为统一我市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工资基数,保护住房公积金制度顺利实施,同时考虑近年来中央及我市陆续出台了若干增加职工工资和其他收入的政策,对工资统计口径进行了一些调整。经研究,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基数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计提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扣除以下项目计算:

  1、2000年4月后发放提租补贴;
  2、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规定需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
  3、单位发放给职工的通讯工具补助;
  4、过节费;
  5、伙食补助。

二、企业单位计提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扣除以下项目计算:

  1、2000年4月后发放提租补贴;
  2、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规定需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
  3、单位发放给职工的通讯工具补助。

                               200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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