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98)京房改办字第178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区、县房地局,各市属 机构房改办,中央在京各单位房改办:

  1.凡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购房后夫妇工龄和满65年且在职的,单位应从其夫妇工龄和满65年之日起为其补建住房公积金。

  2.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含调房后未建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可以按照(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文件和(97)京房改办字第071 号文件规定自补交房价款之月建立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从单位统 一建立住房公积金时为其补建住房公积金。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199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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