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1999年内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99]京房资中心计字第117号)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各直属归集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促进个人住房消费,推进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工作,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决定自1999年7月13日起,对1999年内个人贷款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宽个人贷款额度标准。
1999年内个人贷款额度标准为:单笔贷款最高贷款额在原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基础上上浮30%,同时在确保还款的前提下,适当降低个人购房首付款比例,最低不得低于购房款的10%。
二、简化个人贷款担保方式。
申请个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不再提供第三人一般保证或缴纳寿险费,如能够办理抵押登记,可即办理划款手续;如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即与售房单位签订收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提供第三人连带责任保证或缴纳购房贷款保险费,在签订相关合同后,办理划款手续。第三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质押担保及购房贷款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做调整。
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个人贷款,评估收费按照购买房改房评估收费标准执行。
四、为满足个人贷款需求,全市凡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无论是否在归集部、归集二部缴存,其缴存住房积金的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缴存证明后,均可在归集部、归集二部申请个人贷款。
各分中心、各直属归集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199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