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贷款证费的通知 京价(房)字[1998]第410号
市人民银行:
为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成本,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批复》[京政函(1998)68号]的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贷款证费:即按每证60元收费。 请你行及你行委托代收代征的部门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特此通知。
199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