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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工作,实现五年内基本完成城区现有危旧房改造的目标,日前市政府针对去年制定试行的《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危改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下发通知,作出4条新规定:
一、危改实施方案须在危改区公布,并广泛听取危改区居民意见。危改区内的居民和单位应按照危改实施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危改安置协议并搬出。对在规定期限未搬出的,按照“先腾地、后处置”的原则和《拆迁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按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私房的所有权人,按《拆迁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在条件许可的危改区,所有权人也可以在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作价补偿后,就地购买房屋,其中原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屋的建设综合成本价格计算,超过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计算,所购房屋按商品房产权管理。
三、危改区内拆除私有自住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就地安置的,应按《危改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购买安置房,所购房屋按商品房产权管理;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所有权人在按《危改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补偿后,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所购房屋按商品房产权管理。
四、市政府确定的历史文物保护区整治项目中涉及的危旧房改造,由各区政府先行组织试点。各区政府可以参照《拆迁办法》和《危改办法》,结合保护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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