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房屋买卖手续费的通知 (1998年11月4日) 京价(房)字 [1998] 第411号
市房地局:
为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成本,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批复》 [京政函(1998)68号]的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房屋买卖手续费:即按0.5%收费。 请你局及你局委托代收代征的部门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特此通知。
199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