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改办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函
(96)京房改办字第006号
北京市房改办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请示》(京房地行字[1995]第07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文中第四、五条对服兵役人员和由外单位调入人员设立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长期病、事假、享受劳保及70%工资的下岗职工和内部退休人员应按照实际工资建立住房公积金,但对其中生活确实困难的职工可以缓建,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与职工商定

三、近期限休人员应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

四、新分配大学生及新参加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应在参加工作同时建立。参加工作第一年,住房公积金的交存额以当年的实际工资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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