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改办:
我局分中心在实施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
为了顺利开展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以及我们的意见请示如下:
一、关于新分配的大学生及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公积金如何建立的问题由于部分人未占工资总额,并且工资在短时间内很不稳定,又没有上年月均工资参照。经讨论,按以下意见解决:即待这部分人转正后,到了固定期可按当年的实际工资总额计算,以后延续下年。
二、关于长期病、事假、享受劳保及70%工资的下岗职工建立公积金的问题这部分人的工资已经很低,如果不建立公积金,就无法享受单位的住房补贴,况且这部分人按规定属于建立公积金的范围。因此,我们认为应按本人实际工资计算建立公积金。
三、关于近期退休人员建立公积金的问题我们认为按规定这部分人属于建立公积金的对象,为减少工作量,初建公积金的单位,可否放宽半年。即面临退休人员在6个月之内的,可以不建立公积金。
四、服兵役人员建立公积金问题这部分人的工资在单位发放,并且复员后回本单位,故应建立公积金,如果该同志在部队提干,再视情况将公积金转入部队。
五、关于由外单位调入人员建立公积金的问题调入人员原单位所建公积金的标准,高于或低于现单位,均将在原单位建立的公积金转入现单位,并于调入月份起按调入单位规定建立公积金(按调入单位工资总额的当年基数计算)。
六、关于内部退休人员建立公积金的问题这部分人的工资总额在本单位期间,又享受在职的一切工资待遇,因此,我们认为这部分人应当建立公积金,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再予停止。
以上意见妥否,请予批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