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局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办理交易产权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地记字[1996]184号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

为贯彻(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购房职工调整住房办理房屋交易、产权登记手续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购房职工按照单位规定调整住房,并继续购买新分配住房的:

(一)原购住房由原售房单位购回,并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买卖交易手续,按《试行规定》第一条第2款计算房价,调房职工按房款的0.5%交纳交易手续费,原售房单位的交易手续费免收;

(二)调房职工购买新分配住房,按《试行规定》第一条第3款计算房价,买卖双方各按房价的0.5%交纳交易手续费。

二、调房职工不再购买新分配住房的,按《试行规定》第二条办理。调房职工按原房价款的0.5%交纳交易手续费,原售房单位的交易手续费免收。

三、购房职工自愿改按成本价购房(不建住房公积金),经原售房单位同意,填写改按成本价购房变更产权申请,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按《试行规定》第三条计算站交房价款,并按补交房价款的0.5%交纳交易手续费。由房屋交易管理部门鉴证后,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四、购房职工自愿改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房并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经原售房单位同意,填写改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房变更产权申,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按《试行规定》第四条计算补交房价款,并按补交房价款的0.5%交纳交易手续费。由房屋交易管理部门鉴证后,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五、购房前夫妇工龄和超过65年的职工,可不补交房价款,视同成本价购房,经原售房单位同意,填写购房前夫妇工龄和超过65年改办成本价变更产权申请,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六、购房职工申请产权变更,均由原售房单位统一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填写《房屋产权登记书》,按0.3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产权登记费。产权登记部门在原《房产所有证》的房改优惠售房处理双线划改,同时在左上角加盖标准价出售住成本价出售住宅专用章,证号为:( )更标字第 号或( )更成字第 号。

七、原购房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的,购房职工提出改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房并符合《试行规定》第三、四、六条规定的,可按本办法直接办理有关手续。

八、购房职工在1996年6月30日以前提出变更产权或调整住房的,均按1994年房改售房政策办理,1996年7月1日以后提出的按届时房改售房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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