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改办关于1997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有关政策的通知
(97)京房改办字第016号
北京市房改办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经市政府批准,现将1997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标准价及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1997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城近郊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新建楼房的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450元。远郊区县新建楼房的成本价,同区县房改办会同区县有关部门按规定,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
二、1997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标准价城近郊区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943-1363元;远郊平原县(通县、大兴、昌平、顺义)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846-1128元;远郊山区县(密云、房山、门头沟、怀柔、延庆、平谷)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780-1092元,各单位可在上述价格幅度内确定本单位售房的标准价。如果远郊平原县和远郊山区的成本低于本区县标准价高限,可将成本价的94%定为标准价高限,也可以取消标准价售房,按成本价售房。
三、其他有关政策
1、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房价计算公式、付款方式,以及成新折扣、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调节因素、装修设备价、提前付款折扣等计算办法,均按(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年工龄折扣率与标准价的对应关系见附表:现住房折扣率为3%;提前付款月折扣率为9.15‰。
2、教师购房的,按(96)京房改办字第075号文件的规定增加购房优惠。
3、1997年各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按规定的计价公式计算后,实际售价(不含提前付款折扣)低于每建筑平方米206元的,均以206元计。
4、在本通知规定的售房价格执行期限内,1993年前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申请改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的,仍按(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文件的规定补交房介款,基价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成本价和标准价。
5、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42元,交纳方法仍按(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未及事宜,仍按《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京政发[1992]3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规定的售房价格和折扣政策执行时间截止到1998年3月31日,房改部门审批各单位售房方案的时间截止到1998年2月底。
附表:
年工龄折扣率与标准价的对应关系
| 地区 |
标准价 |
年工龄折扣率 |
| 城近郊区 |
943-1048 |
0.6% |
| |
1049-1153 |
0.7% |
| |
1154-1259
|
0.8% |
| |
1260-1363 |
0.9% |
| 远郊平原县 |
846-916 |
0.6% |
| |
917-987 |
0.7% |
| |
988-1058 |
0.8% |
| |
1059-1128 |
0.9% |
| 远郊山区县 |
780-857 |
0.6% |
| |
858-937 |
0.7% |
| |
938-1015 |
0.8% |
| |
1016-1092 |
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