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本市个人购换住房,昨天,继减免购房契税的优惠后,本市地税部门新出台了市民购换房可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新政策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按市场价格购房的市民,其出售原有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视新购房的价值进行全部或部分免税。(详见下表)
地税相关人士介绍说,现住房如果为已购公有住房,其销售额应当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扣除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换购住房后,个人要向地税机关提供购买商品住房的购买合同等有关资料,在税务机关予以确认后,才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新的优惠政策还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收入,也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这一税收政策条件的市民,可以持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证明,到地税机关去办理免征手续。
| 优惠对象 |
条件 |
优惠政策 |
| 出售旧房前一年
内购买新住房 |
新房金额≥现住房的销售额 |
免征个税 |
| 新房的金额<现住房销售额 |
按比例减征个税 |
| 出售旧房一年后
购买新住房 |
新房金额≥现住房的销售额 |
全额退还售旧房时所缴个税 |
| 新房金额<现住房的销售额 |
按比例退还售旧房时所缴个税 |
出售自用五年以上住房 |
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 |
免征个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