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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
一、
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供的材料
(一)国家机关需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需出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其他城镇企业需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城镇私营企业需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办事处需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需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单位填制的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单位登记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期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即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每年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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