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购房宝典 >> 专家提醒篇 >>

 
买房莫把“定金”当“订金”


  北京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主任贾英池介绍说,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要看清交纳的款项究竟是“定金”还是“订金”。对于“定金”,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文规定,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至于“订金”,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视为“预付款”,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要求经营者退款。

  贾主任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在签合同前一定要查看开发商是否“五证”齐全,不要轻易相信各种漂亮的宣传材料和售楼人员的花言巧语;在签合同时务必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明确约定,并尽量将开发商的承诺写入合同;同时一定要亲自进行实地考察,掌握第一手资料,不要过早付款,以免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

(京华时报)




 
Copyright © 2000-2008 Fw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 2000-2008 北京讯时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